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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提高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基本技能,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和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業人員。
    第三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四條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考核以及監督管理。
    委托各設區市(包括義烏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資格證書的發證工作。
    縣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部署、統一要求、統一標準的要求,落實符合開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場地、設備、人員、資金等。對不符合開展考核條件或考核發證工作質量達不到要求的,可暫停其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資格證書的發證工作。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相關行業協會和社會建設類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做好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等工作,促進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安全操作技能不斷提高。
    第二章  考核
    第七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腳手架架子工;
    (四)建筑附著升降腳手架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含指揮);
    (六)建筑塔式起重機司機;
    (七)建筑施工升降機司機;
    (八)建筑物料提升機司機;
    (九)建筑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
    (十)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拆卸工;
    (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機安裝拆卸工;
    (十二)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第八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大綱、試題庫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
    第九條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擬操作方式。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實行百分制。安全技術理論考試60分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合格。
    第十條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實行全省統考。考試采取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閱卷的方式,考試合格的,錄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后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安全技術理論考試的人員,應向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名,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統一填寫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試考核(延期)人員匯總表(見附一),通過“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上報。
    凡發現代考或其他作弊行為的,一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申請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員,由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經考核合格并公示無異議后,由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合格人員信息于每月15日前通過“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上報。
    第十三條  申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學歷;
    (三)經二等乙級醫院體檢合格。要求無聽覺障礙、無色盲;雙眼裸視力在4.8以上,且矯正視力在5.0以上(建筑電工、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矯正視力在5.0以上);無妨礙從事本職工作的疾病,如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高血壓、精神病、突發性昏厥癥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體檢表附二);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員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試考核(延期)申請表(一式二份,見附三);
    (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近三個月內的體檢合格證明;
    (五)考核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為合格的人員,經“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公布后,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打印資格證書,發放至相關人員。
    第三章  證書管理
    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繼續教育。一個有效期內,不少于48學時。
    第十七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兩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證書持有人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發證機關審查符合延期條件的,通過“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打印證書并加蓋主管部門公章,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兩年。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申請證書延期,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試考核(延期)申請表(附三);
    (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體檢合格證明(要求與第十三條相同);
    (四)年度教育培訓或繼續教育證明。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復核結果為不合格,并注銷證書。
    (一)超過相關工種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未提供體檢合格證明或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繼續教育的;
    (四)在一個有效期內有兩次(含)以上違章操作紀錄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
延期審查不符合,需要注銷證書的,由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操作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超過有效期的證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未申請證書延期的,視為證書持有人自愿放棄,證書自動注銷。
    第二十一條  以下相近工種同一人員可以同時申請:
    (一)建筑普通腳手架架子工、建筑附著升降腳手架架子工;
    (二)建筑塔式起重機司機、建筑施工升降機司機、建筑物料提升機司機;
    (三)建筑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拆卸工、建筑物料提升機安裝拆卸工。
     第二十二條  證書上姓名、身份證號、操作類別等信息不允許變更。證書持有人需要申請證書注銷的,應由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相關考核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同時提交由本人簽名的自愿申請注銷報告,并加按手印。
    第二十三條  《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一個月內在原發證機關所在地設區市以上報刊上聲明作廢,由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證。辦理遺失補證的機關將遺失補證信息錄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后,予以補辦證書。補證后原證書號作廢。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證書。
    第四章  從業
    第二十五條  《資格證書》不列明持證人所在單位,但持證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機械出租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二十六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崗前檢查。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有權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業環境。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持有有效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向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作業的條件;
    (五)按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七)查處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案;
    (八)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對于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
    第三十條  省外建筑施工企業在我省從事施工活動的,其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企業所在省(區、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但持有省外《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不得以省內企業的名義在省內從事特種作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取證人員和對現場持證人員的信息化管理,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時須以《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為準,做到人、證合一,必要時可通過浙江省建設信息港查詢證書信息。凡未提交《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或人、證不一致或經查詢信息不符的,應當不予認可。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發現存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或其作業成果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應當責令改正,同時將違章記錄錄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四條  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暫扣其證書。暫扣期為30天至90天。同時將暫扣信息錄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并將暫扣決定告知當事人。
    (一)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從事特種作業的;
    (二)不正確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擅自違章作業的;
    (四)不服從所在單位、項目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和各級政府監督人員管理的;
    (五)對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認真履行整改義務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證書暫扣期內,當事人擅自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增加暫扣期30至60天。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特種作業人員違反上述規定,需暫扣其證書的,應當提出暫扣建議和相關證據材料,提交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暫扣處理。
    第三十五條  設區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撤銷對其的行政許可,收回證書,并通過“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予以注銷證書信息。
    (一)證書持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
    (二)未經本人同意,由所在單位擅自為其辦理證書的;
    (三)將證書出借給他人,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特種作業的;
    (四)不聽現場相關管理人員勸告,強行繼續違章作業的;
    (五)存在嚴重違章作業行為的;
    (六)在增加的暫扣期內,再次擅自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七)因違章作業造成對自己或他人傷害或發生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
    (八)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在證書一個有效期內被兩次(含)暫扣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證書被收回并錄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證書》,但第(二)項除外。
    第三十六條  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特種作業人員存在第三十五條情況,需要對其實施收回證書處理的,應當提請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同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證書:
    (一)在監督檢查中,被發現不符合考核發證條件的;
    (二)受到收回證書處理的;
    (三)本人自愿申請注銷的;
    (四)超過證書有效期3個月,未申請證書延期的;
    (五)證書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六)證書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發證機關認為應當予以注銷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相關名詞解釋:
    (一)建筑電工是指在施工現場從事臨時用電作業的人員;
    (二)建筑焊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鋼材(鋼筋)焊接、切割等作業的人員;
    (三)建筑普通腳手架架子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落地式腳手架、懸挑式腳手架、模板支架、外電防護架、卸料平臺、洞口臨邊防護等登高架設、維護、拆除作業的人員;
    (四)建筑附著升降腳手架架子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升降、維護和拆卸作業的人員;
    (五)建筑起重司索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對起吊物體進行綁扎、掛鉤等司索作業和起重指揮作業的人員;
    (六)建筑塔式起重機司機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固定式、軌道式和內爬式塔式起重機駕駛操作的人員;
    (七)建筑施工升降機司機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升降機駕駛操作的人員;
    (八)建筑物料提升機司機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物料提升機駕駛操作的人員;
    (九)建筑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固定式、軌道式和內爬式塔式起重機安裝、附著、頂升和拆卸操作的人員;
    (十)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拆卸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施工升降機安裝和拆卸操作的人員;
    (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機安裝拆卸工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物料提升機安裝和拆卸操作的人員;
    (十二)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是指在施工現場從事高處作業吊籃的安裝和拆卸作業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設辦公室                 

2009年4月13日印發